《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议》已于2010年11月19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整理作业有关问题的告诉》([2010]28号)要求,农业部对规章进行了全面整理,决议对以下10件规章进行修订。
1.第一条修改为“为标准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运用,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公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办理法令》等有关法令、法规,制定本规则”。
3.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5日”、“3日”一致修改为“2个作业日”。
1.第一条修改为:“为标准拖拉机挂号,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公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办理法令》等有关法令、法规,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5日”、“3日”一致修改为“2个作业日”。
3.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上路途行进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称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拖拉机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凭据”一致修改为“上路途行进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凭据”。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督办理,保证公民生命和产业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办理法令》,制定本规则”。
2.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5日”、“3日”一致修改为“2个作业日”。
四、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办理方法(1999年12月9日农业部令第23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请求新饲料添加剂、新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还应当供给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修改为“请求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还应当供给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第八条修改为“已取得‘认可证’的企业不可以下降取证时已达到的各项要求(包含场所、设备、首要技术工人和技术人员等),不得违背有关法令、法规、规章和农业部有关渔船办理的规则修造渔船。违背上述规则的,发证机关应当责令其期限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回收并刊出‘认可证’。”
1.第八条修改为“渔业船只只能有一个船名,由挂号机关按农业部的一致规则核定。远洋渔业船只的船名由请求人提出,经省级渔业船只挂号机关审阅后,报中华公民共和国渔政局核定。公事船只的船名由其主管机关确认。”
七、中华公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办理方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
第二十七条中“《中华公民共和国治安办理处分法令》”修改为“《中华公民共和国治安办理处分法》”。
1.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中华公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办理局”修改为“中华公民共和国渔政局”。
2.第五条修改为“远洋渔业船只、科研船和教育实习船的船名,由简体汉字或‘简体汉字’和‘数字’顺次组成,由请求人提出,经省级渔业船只挂号机关审阅后,报中华公民共和国渔政局核定”;添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内现有捕捉渔船依法从事远洋作业的,船名坚持不变。”
九、中华公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使用特许方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中“中华公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办理局”修改为“中华公民共和国渔政局”。
1.本规则中“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办理局”一致修改为“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
2.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重要经济鱼、虾、蟹类的产卵场等灵敏水域进行放流,应当恪守国家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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